依據保險法第3條規定:「本法所稱要保人,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,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,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。」而針對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規定,保險法第16條:「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,有保險利益:一、本人或其家屬。二、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。三、債務人。四、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。」而保險法第17條另規定:「要保人或被保險人,對於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者,保險契約失其效力。」
保險利益簡單來說是指要保人,對於保險標的(生命或財產)具有利害關係,若保險標的受到傷害時,要保人也會有損失。所以理論上,非親屬的朋友也有可能是受益人,但是因為道德風險太高,保險公司不會承保的。